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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36号

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与孔少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孔少江,佛山市南海区餐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3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国亮,系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少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大川,系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餐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永祥,系该厂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承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周 晖

代理

审判员  孙秀娟

人民陪审员  陶婉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