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3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国亮,系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少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大川,系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餐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袁海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永祥,系该厂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志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承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周 晖
代理
审判员 孙秀娟
人民陪审员 陶婉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