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茅迎春,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小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濮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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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茅迎春,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小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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