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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062号

王丽芬与王友林、刘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芬,王友林,刘慧,蓝旭华,叶慧芬,蓝碧东,周雅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062号

原告:王丽芬。

被告:王友林。

被告:刘慧。

被告:蓝旭华。

被告:叶慧芬。

被告:蓝碧东。

被告:周雅芬。

原告王丽芬与被告王友林、刘慧、蓝旭华、叶慧芬、蓝碧东、周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王丽芬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