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062号
原告:王丽芬。
被告:王友林。
被告:刘慧。
被告:蓝旭华。
被告:叶慧芬。
被告:蓝碧东。
被告:周雅芬。
原告王丽芬与被告王友林、刘慧、蓝旭华、叶慧芬、蓝碧东、周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王丽芬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