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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3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陈平、于秀峰、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陈平,于秀峰,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庆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于秀峰。被执行人张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陈平、于秀峰、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陈平、于秀峰、张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57702.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