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光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李玉虎,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被告邹峰,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邹复炳,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虎诉被告邹峰、邹复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霖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盛振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甘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