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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1437号

原告李玉虎诉被告邹峰、邹复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4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虎,邹峰,邹复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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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光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李玉虎,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被告邹峰,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邹复炳,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虎诉被告邹峰、邹复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霖

审 判 员  汪安强

人民陪审员  盛振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甘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