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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914号

王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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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秋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小某。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感情一般。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来发现双方性格不合。2012年被告因受其母亲影响,信奉全能神,经常外出不顾家。2014年11月29日,被告无故离家,全家多方寻找没有音信,夫妻感情已破��,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在本案庭审期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1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王小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2014年11月29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且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目前,被告虽离家外出,但双方分居时间尚不满两年。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利

人民陪审员  任文俊

人民陪审员  董 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