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5号
申请人:张志鹏,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吴仁甫,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吴小荣。与吴仁甫系父关系。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申请人张志鹏、吴仁甫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志鹏、吴仁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志鹏赔偿吴仁甫:医药费1327.79元;交通费272.70元;修车费500元;护理费、营养费1000元;物损费500元;拖车费等840元;以上合计4440.49元,于2016年1月5日已履行完毕;
二、张志鹏、吴仁甫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