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裴某。被执行人门某。本院在执行裴某申请执行门某(2015)万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门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郭 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