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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555号

周更祥与禹啟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更祥,禹啟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周更祥。被执行人禹啟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龙飞

审 判 员  马宏华

审 判 员  黄雄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魏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