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国,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王洪泉,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魏东升,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国、王洪泉与被执行人魏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91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