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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902号

张秀国、王洪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国;王洪泉;魏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国,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王洪泉,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魏东升,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国、王洪泉与被执行人魏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919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