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432号申请人王海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万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王海东申请执行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艳的存款23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伟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