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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432号

王海东申请万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东,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432号申请人王海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万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王海东申请执行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艳的存款23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伟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