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88号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桃园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甜甜,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