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祖旺。
委托代理人:张晓。
被告:朱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秀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黛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