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15号
原告:肖海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东海海鲜酒家(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如,该司员工。
原告肖海明诉被告东海海鲜酒家(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海明负担。
审判员 黄玉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