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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15号

肖海明与东海海鲜酒家(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49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海明,东海海鲜酒家(广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15号

原告:肖海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东海海鲜酒家(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委托代理人:张如,该司员工。

原告肖海明诉被告东海海鲜酒家(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海明负担。

审判员  黄玉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