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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039号

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坂桂、郑培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某甲,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34515468-9),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欣、郑淑端。被执行人郑某甲。被执行人郑某乙。身份号码:35052619840713****电话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4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11月14作出(2014)德执审字第14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某甲、郑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4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李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