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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09号

屈慧敏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慧敏,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09号申请执行人屈慧敏。被执行人赵强。

原告屈慧敏与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强偿还原告屈慧敏借款12000元并给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强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屈慧敏。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强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郭继海

审判员  陈振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