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958号原告高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杰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某某、王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兰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