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8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3日,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正二〇��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