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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699号

赵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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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28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熊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3日,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正二〇��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