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04号
申请执行人: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中宝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东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纬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宝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审 判 员 方诗苗二○一六年元月五日代
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