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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1475号

牛春仙与董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春仙,董瑞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牛春仙(又名牛春儿),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湖街道办事处迎宪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全保(系原告丈夫),男,清徐县东湖街道办事处迎宪村居民。被告董瑞珍,女,汉族,1960年6月10日,汉族,太原市露酒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春仙与被告董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春仙撤回对被告董瑞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牛春仙负担。

审判员  赵启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