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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刑更25号

关于对罪犯李向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25号罪犯李向全,男,傈僳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丽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向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20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曾被本院减刑4年零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7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向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次1,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向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全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3年6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