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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温艳阳与被告贾玉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温某某,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贾某某,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艳阳诉被告贾玉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又于2015年10月19日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艳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回给原告温艳阳。

代理

审判员  张宝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