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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48号

郭声莲与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声莲,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4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郭声莲。被告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44730-5。法定代表人斯兴泉。委托代理人陈春梅。委托代理人孙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声莲诉被告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忠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