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1031号
原告:宁光宇。
被告:马宗尧。
被告: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光宇诉被告马宗尧、秦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光宇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光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光宇撤回对被告马宗尧、秦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宁光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颖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陈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