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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1031号

宁光宇与马宗尧、秦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光宇,马宗尧,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1031号

原告:宁光宇。

被告:马宗尧。

被告: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光宇诉被告马宗尧、秦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光宇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光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光宇撤回对被告马宗尧、秦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宁光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颖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陈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