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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特字第28号

李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特字第28号申请人李某,系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姐姐。被申请人李某某。指定代理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李某与李某某系姐弟关系。2012年2月9日李某某因脑出血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虽积极治疗但效果很不理想,存在严重后遗症,已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某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的监护人。经审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郑弘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20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因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目前被申请人李某某的监护人未经有关组织先行指定,故申请人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请求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第2款、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程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