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3号
原告:徐伟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伟军,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3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军与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伟军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