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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269号

聂慧与彭学荣支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慧,彭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269号

申请执行人:聂慧,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彭学荣,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学荣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齐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9月、10月、11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孟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