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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72号

宋张燕与孙镇元、牛飞燕、刘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张燕,孙镇元,牛飞燕,刘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宋张燕。被执行人孙镇元。被执行人牛飞燕。被执行人刘浩。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地址:晋城市凤台西街2690号负责人梁仲国,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张燕与被执行人孙镇元、牛飞燕、刘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张燕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赵 波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