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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154号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与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154号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吴玉芬,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余建军。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军。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故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之一为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确认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XXX弄XXX号楼。鉴于本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杨 捷

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