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10号
原告:秦某,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孟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秦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孟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范希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