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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10号

秦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210号

原告:秦某,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孟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秦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孟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范希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