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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浒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饶锦珠诉被告汤利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饶XX,汤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浒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饶XX被告汤XX原告饶XX诉被告汤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XX诉称,原告饶XX与被告汤XX于1997年在福建打工期间相识,一年后便开始同居共同生活,2008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的17年间,汤XX利用其甜言蜜语的手段骗取原告的信任,让原告毫无保留地掏出打工得来的血汗钱抚养他与前妻所生的一子一女(其女汤XX1989年出生,金溪一中高中毕业,其子汤XX1991年出生,江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毕业,其子上大学第一年学费1.8万元,后三年每年1.5万元,还不包括生活费和其他杂费),17年来,原告打工所得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于抚育与培养许X(1986年出生,系原告与前夫所生)、汤XX和汤XX三个小孩及全部家用,汤XX打工所赚的钱基本上是被他赌博挥霍了,还曾因私自买六合彩欠债5万元还不了而被人家要挟,为逃避此债俩人被迫辞掉了厦门的工作回到金溪老家。2014年7月原告随被告到抚州打工。原告对被告的一再忍让使得被告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现在被告有了婚外情,并至对方引产。

原告与被告谈到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时,被告居然提出三人共同生活,并说原告没有度量。现原告已人老珠黄,体弱多病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近20年的心血付诸东流,被骗钱财和青春。汤XX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地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位于金溪县浒湾镇黄家井老浒湾小学老师宿舍内的房产,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汤XX未进行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饶XX与被告汤XX于2008年2月15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位于浒湾镇黄家井住宅两处,其中一处位于浒湾镇黄家井老浒湾小学老师宿舍楼第三层,建筑面积为52.09㎡,房权证为金房权证浒湾镇字第2014017**号;另一处位于浒湾镇黄家井老浒湾小学老师宿舍楼第一层,建筑面积为38.69㎡,房权证为金房权证浒湾镇字第2014017**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权证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原告饶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系再婚,更应该了解经营好一段婚姻的不易,所以更应珍惜新组建的家庭,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对婚姻负责的态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发生争议后,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各自改正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饶XX与被告汤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XX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伦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