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8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
委托代理人:罗忠,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毛昕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