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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686号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8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

委托代理人:罗忠,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毛昕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