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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1号

陶结根、朱云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结根,朱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1号

申请人:陶结根,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个体经营户,住南昌县金沙大道2567号。

被

申请人:朱云锋,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陶结根因与被申请人朱云峰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云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人陶结根、陶文强共有的座落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567号金沙逸都住宅区3栋1单元101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结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云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陶结根、陶文强共有的用以担保的座落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567号金沙逸都住宅区3栋1单元101室房屋一套。申请人陶结根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