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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369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369号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司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