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194号原告彭晋亮,男。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609号。法定代表人张育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晋亮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晋亮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460元,剩余1460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曹英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