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107号原告苏志贤。委托代理人黄必良、艾志恩,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锦昌。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福建七建集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漳州市,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原、被告在2011年1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约定被告福建七建集团将中标承建的“深圳市佳士工业厂区”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承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七建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小波
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
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