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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小字第40-2号

原告郭怀武诉被告马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郭怀武,马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40-2号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郭怀武,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华县,系西华县址坊信用社职工。被告马志成,男,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武诉被告马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武于2016年1月5日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武撤回对被告马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