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40-2号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郭怀武,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华县,系西华县址坊信用社职工。被告马志成,男,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武诉被告马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武于2016年1月5日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武撤回对被告马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