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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4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董小辉、董明明、夏振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董小辉,董明明,夏振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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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负责人:朱庆合,行长。被执行人董小辉。被执行人董明明。被执行人夏振叶。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董小辉、董明明、夏振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董小辉、董明明、夏振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3436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