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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7-1号

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5-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烟台广播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7-1号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宽义,董事长。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中区济微路9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董事长。被告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被告烟台广播电视台。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天立,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发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烟台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烟台广播电视台银行存款4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烟台广播电视台银行存款4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秦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