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管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大水缸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议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管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
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