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抗字第00006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唐明。
原审
被告:强梓文。原审原告唐明与原审被告强梓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惠洛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行)监(2015)3202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将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