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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抗字第00006号

唐明与强梓文借款合同纠纷抗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明,强梓文,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抗字第00006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唐明。

原审

被告:强梓文。原审原告唐明与原审被告强梓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惠洛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行)监(2015)3202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以将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该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