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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893号

上海双瓦阀门有限公司与上海银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双瓦阀门有限公司,上海银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893号原告上海双瓦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慧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银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双瓦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锅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双瓦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6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28元,合计人民币6,191元,均由原告上海双瓦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晓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