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业主。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5年5月上旬至8月底,在其位于莱阳市望石路的摩托车、电动车维修铺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6次从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低价收购其盗窃的电动车共计6辆,被告人李某将其中4辆予以出售获利。经物价鉴定,涉案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672.5元。案破后,2辆赃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家属又代为退赃并取得其余被害人谅解。1、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以35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某盗窃孙某某的价值1620元的白绿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该将电动车出售获利。案破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孙海超并取得谅解。2、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4时许,以35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某盗窃刘春某的价值1520元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案破后赃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2日下午,以35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某盗窃刘某的价值1530元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该将电动车出售获利。案破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刘莉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左右一天中午,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某盗窃李某的价值1462.5元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该将电动车出售获利。案破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下旬一天下午14时许,以35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某盗窃孙某某的价值1700元的咖啡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案破后赃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31日13时许,以30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某盗窃车某某的价值840元的白色明岛牌电动车一辆,后该将电动车出售获利。案破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车某某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刘春某、刘某、李某、孙联某、车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受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赔偿款收到条四张,孙某某提供的电动车收款收据及合格证、刘某提供的爱玛电动车用户档案以及收款收据、李某提供的爱玛电动车收款收据以及合格证、孙联某提供的雅迪电动车收款收据以及电动车保修登记卡、刘春某提供的新日电动车收款收据以及合格证、莱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烟莱阳价鉴字(2015)15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两辆赃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另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其余四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积极交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高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