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新法执字第236-2号

余俊杰与陈亚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俊杰,陈亚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余俊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3914。被执行人陈亚秀,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535。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俊杰与被执行人陈亚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法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91497.3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047元。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款项1019元。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亚秀名下的粤J×××××牌汽车,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债。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少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永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