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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4417号

吴惠芳与吴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惠芳,吴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417号

原告:吴惠芳。

被告:吴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芳与被告吴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吴惠芳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静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林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