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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64号

李某与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64号

原告:李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大力,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印文

审 判 员  曹 阳

人民陪审员  孔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