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任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邴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振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