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191号。负责人陈永辉。委托代理人周淑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英,女,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奚向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被告奚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浦发银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奚向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浦发银行撤回对奚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浦发银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晓芳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明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戚玲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