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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114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奚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奚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114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西路191号。负责人陈永辉。委托代理人周淑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英,女,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奚向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被告奚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浦发银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奚向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浦发银行撤回对奚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浦发银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晓芳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明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戚玲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