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定民二初字第510号 原告张金朋,男,195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廖石平,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朋诉被告廖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朋以希望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为663元,由原告张金朋承担。
审 判 员 陈初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谢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