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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437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白云旅馆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白云旅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愉龙路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组织机构代码:K3172519-X。负责人寇宏伟,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黄东桂,该大队法制员。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白云旅馆(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守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公龙(消)行罚决字[2015]0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深圳市白云旅馆逾期未缴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致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深公龙(消)行罚决字[2015]0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公龙(消)行罚决字[2015]0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白云旅馆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开颖

审 判 员  陈锦辉

代理

审判员  肖薇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自: